规章制度
泰山燃气集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本站    2021/5/20 10:26:04    4809   

为规范公务出差活动,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严格遵循公务出差事前审批、事中自律、事后审核工作流程,依据国家和省市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泰山燃气集团(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受集团公司委派(安排)或业务需要临时到企业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或商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等相关费用。泰山燃气集团按照分地区、分职级、分项目的原则确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国家、省市和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价格、消费水平变动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施公务出差事前通知和审批制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包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区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从集团公司驻地到公务出差目的地城市间的交通费用,详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租赁汽车)

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公务出差人员按照经济节约的原则合理选择交通工具,除特殊或紧急业务外,一般以火车和公共大巴为主。以上费用凭单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带车出差的不予报销。

(二)市区交通费用是指到达公务出差目的地城市后发生的区间费用,主要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费用。集团公司对市区交通补贴采取统一标准,按照每人每天按照80元包干使用,不再采取票据报销。

(三)集团公司到权属企业检查、指导和调研工作,原则上统一安排公务车出行,不予报销交通费用。

(四)交通费用应开具正规发票,票据应真实反映公务出差活动,票据开具日期、目的地要于公务出差活动内容一致,严禁其它票据抵顶交通费用的行为发生。

(五)乘坐飞机出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行,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按照职级选择不同住宿标准。

(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公务出差人员按照标准选择住宿宾馆,超出部分个人自理。集团公司鼓励公务出差人员按照经济便捷、节俭实惠的原则就低选择住宿宾馆。

(三)泰安区域内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由业务对象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五)住宿费应当开具正式增值税票据,票据应真实反映公务出差活动,票据开具日期、目的地要于公务出差活动内容一致,严禁其它票据抵顶住宿费用的行为发生。

(六)如遇紧急公务情况,住宿标准可按照实际情况上浮30%50%,最高不超过50%

第五条  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公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伙食补助,按照统一标准给予报销。

(一)补助具体标准: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执行统一标准,泰安地区每人每天40元,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因公出国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二)伙食补助采取现金补助、包干使用,不再报销票据。

(三)由业务或接待对象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到泰山区、岱岳区执行公务,不领取伙食补助。

(五)因公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发生的餐费或接待费用,实行电话预申请,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

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培训费据实报销,培训费包含住宿、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住宿和餐费。外出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的,不得报销市区交通费用

特殊情况没有在培训和学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宾馆住宿的,实行事前电话预申请,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务出差审批

(一)集团领导出差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各部室出差由所在部室填写“出差审批单”,由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复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公务出差结束后当事人填写报销审批单(附出差审批单、报告、凭据),逐级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公务差旅费用原则在出差当月报销,跨月度不予报销(出差期间横跨两月,月底结束出差或审批领导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监督问责

(一)财务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相关领导、部室、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依法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弄虚作假等现象,财务审计部有权拒绝予以报销,集团公司按规定追究相关部室、责任人责任。

(二)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机关部室、输配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执行,2016720日印发的《泰山燃气集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学习园地   |   业务办理   |   信息公开   |   泰山燃气文化   |   安全管理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0-2016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8730号
技术支持:泰安开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