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解读
2017年12月2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泰安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泰政办字〔2017〕99号),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现进行以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空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其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到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历次中央全会都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发挥各级安委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的作用,形成上下合力,齐抓共管,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各省(市、区)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巡查。2016年10月,省政府下发了《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去年对9个市进行了巡查。省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要求各市政府要开展巡查工作。
二、出台的依据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2016年1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2016〕2号、省政府以鲁政办字〔2016〕220号先后印发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巡查工作的巡查内容、方式、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三、巡查的目的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问题导向,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责任落实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创新,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新的尝试,对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敦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发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分为四部分: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以巡查县、乡政府为主,确定每两年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一遍,可延伸抽查50%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每个县市区巡查时间原则不少于20天,主要是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查问题、促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明确巡查人员组成。市政府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3-5个巡查组,每组6-8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县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科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明确了六项工作职责,包括负责衔接、联络、配合省政府安委会对我市的巡查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巡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政府安委会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做出的决策部署;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巡查组做好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等的督办工作。
三、是明确巡查内容、方式和程序。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了11个方面的巡查内容,即:重点巡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等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落实等情况;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良记录“黑名单”、举报管理办法、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以及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情况; 安全生产“网格化”“两体系一平台”建设、预防重特大事故试点、“安如泰山”科学预防体系创建等工作情况;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事故统计信息等情况;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受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以及交办或转办情况;其他应当巡查的内容。在巡查方式上,主要采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资料、开座谈会、随机抽查、受理来信来电等方式进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呈报巡查工作报告。
四、是明确工作保障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保障方面,《巡查制度》明确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巡查制度》还确定了两项工作机制,一个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况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第二个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巡查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 监 会
财 政 部
2017年12月12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企业全员责任制
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作出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其中,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通知》对企业如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指导督促、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通知》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有机统一体。
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安全生产工作要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必须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为此,必须牢牢扭住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将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真正实现责任制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其中,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又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如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责任单位河北亿能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未组织全员交底;中南电力设计院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丰城三期发电厂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工,也未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职责。上述问题或隐患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范畴。事故血的教训必须牢牢记取,必须建立健全涵盖本企业领导岗位、全部职能部门和所有管理及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通知》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
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升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否长治久安,关键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夯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只有明确责任体系划分,真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才能真正解决好安全责任传递“上热、中温、下凉”问题,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一线从业人员三违现象,从而有效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两方面的工作任务
《通知》紧紧围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业在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主体责任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的要求,既包括法定代表人,又包括实际控制人,二者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中处于决策者和领导者的地位,能够调动各方资源,协调各方关系,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和全体人员,需要进行统一部署和推动。因此,抓住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二是提出了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标准。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
三是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涵盖范围。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考虑到不少企业基层一线从业人员的实际,为便于操作,《通知》要求,针对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四是提出了落实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等配套措施的要求。
在公示方面,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公示的主要目的是让企业的每一名从业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范围,真正做安全生产工作的“明白人”,同时便于互相监督。
在教育培训方面,《通知》要求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来实施。根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标准要求,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 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 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等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在考核管理方面,要求企业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完善绩效考核等方式将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情况、公示情况、教育培训情况、考核情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要求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考虑到《通知》中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于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可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对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联合惩戒。
三、加强工作保障,确保《通知》落到实处
为增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效果,《通知》提出了3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通知》提出要发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督促作用,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全员安全责任制。
二是注重典型引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适时遴选一批典型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鼓励地方各级安委会通过典型引领、对标整改等方式,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营造氛围。《通知》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共青团妇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强化监督,形成工作合力,营造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良好的安全舆论氛围,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政府安委会5月份来泰巡查
2018-02-26 10:11 齐鲁壹点
25日,省政府召开了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组动员部署电视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安委会印发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围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双重预防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转型升级等工作,分解了42个工作要点。2018年底前,全省高危行业和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成规范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
5月底前,分期分批完成71个行业门类和首批10个行业小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地方标准发布,同时加快推进对标贯标培训推广工作,建立标准跟踪评估修订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实施指南。开展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全员应知应会培训,使企业员工熟知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依托各行业领域省级标杆企业,扎实开展技术服务,推动和鼓励各级标杆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引导其他企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在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和危化品综合治理工作上,落实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园区认定工作,优化化工产业布局。严格化工项目立项和审批,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和进区入园。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高端化、工艺绿色化、生产安全化,建设高端化工基地,加快实施化工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每起较大事故都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按规定进行约谈。依法依规查明事故原因,完善整改措施,抓好责任追究。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将有关事故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和统计直报工作,加大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今年还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工作将突出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突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突出严格执法检查,突出安全生产培训。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将派出4个巡查组,3月份完成对济南、青岛、烟台、济宁4个市的巡查,5月份完成对淄博、东营、泰安、临沂4个市的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