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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解读四
本站    2025/4/2 13:51:45    446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解读三四

4.6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c)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d)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e)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标准释义]本条款是对在用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2.7.8的要求,考虑到“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的后果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d)是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e)条是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2.2.2.5的要求,综合后果的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原文]4.7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未经首次检验。

b) 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c)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d)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标准释义]本条款是对在用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第6.4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针对风险后果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进一步细化。
[标准原文]4.8 客运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b)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c)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d)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e) 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标准释义]本条款是对在用客运索道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要求。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进行了标准化定义。针对风险后果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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