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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解读二
本站    2025/3/25 14:34:01    637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解读二

四、条款及释义

[标准原文]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

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标准释义]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主要从设备本质安全出发,考虑了危害程度和事故后果。

[标准原文] 4 判定准则[标准释义]为进一部明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结合各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进行细化,重点是明确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后果的隐患情形。

[标准原文]4.1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b)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c)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d) 有4.2~4.10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标准释义]明确对各类特种设备的通用要求,包括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这些条款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各类设备都可能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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