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六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2.2.7条: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3.4条: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3.3 条: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注:第九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4种情形之一,若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征求意见稿为: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的;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
(四)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