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五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1.16条: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2.18条: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装置。
注:第六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共3种情形;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3.0.7条: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第3.0.8条: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
注:第八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臭味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为: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