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
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予转发部分典型执法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陕西西安查处一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2024年1月22日2时左右,陕西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与浐灞一路施工挖掘时,造成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破损并引发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河北滦南查处一液化气站未定期检查燃气用户设施案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唐山市滦南县一液化石油气站未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亚吉阳查处某商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3年3月21日,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吉阳区某烧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4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8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商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商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定州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案
根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定州市某液化气站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7项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许昌查处多家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根据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23年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通报,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多家餐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多家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多家餐饮企业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昌查处某公司因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案
2023年4月15日,湖北某公司在宜昌高新区清华科技园12号楼和13号楼基坑围墙处便道施工过程中,损坏DN110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1000户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十堰查处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案
2023年1月14日,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重型车厂拆迁区域内平整建筑垃圾时,损坏D57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周边约3000户居民用户、12户商业用户用气受到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相关规定,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上海查处某公司未入户检查燃气设施案
2022年9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上海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30家瓶装液化气用户的安检结果与平台显示内容明显不符。该公司相关安检人员未按照本市地方标准和公司管理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相关管理人员在抽查考核中也未严格进行记录反馈。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北京查处一公司在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案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一公司在该市平谷区峪口镇进行某污水治理工程管线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在已探明存在地下管线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燃气管线挖漏,事故影响200户村民用气3小时以上。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实,该公司曾因同一施工项目造成过燃气管线破坏事故且接受过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高限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案例十、河北新河查处一公司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邢台市新河县一液化气销售公司未定期检查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湖北宜昌查处一公司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实施安全检查案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有关部门在对洋坪镇徐家棚村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3家餐饮单位正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经核实,远安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上述3家餐饮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远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湖州吴兴查处吴某某等人私接燃气管道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湖州某公司外包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从湖州燃气中压预留阀门处私接中压燃气管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该公司食堂为个体经营户吴某某承包经营,其指使施工人员黄某某、李某某私接燃气管道。
吴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规定。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吴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