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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燃气属公共安全罪 您知道吗
案例
去年12月,湖北某燃气公司接到举报称,20街64门5号住户池某自2015年5月起,就绕过家里的燃气计量表,从户外主管的分配燃气入户的节点处连上软管,直接供气到自家。为此,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老人改正,但对方置之不理。
为确保公共安全,去年12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从6楼平台“空降”至3楼燃气管的接口处,安全实施了拔管堵口作业。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打算作出罚款至少千元的决定。但考虑到老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老伴又患有重病,故酌情减少罚金至500元。
提醒
用户这样绕开计量设备,私接管道的行为,不但在产品质量和密闭性上均得不到保障,而且暴露在户外容易老化,万一管道接头或塑料管发生漏气,在密集居民区引起爆燃,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及燃气计量装置,盗用燃气的行为被国家相关法规明令禁止。
2011年施行的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