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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生命来偷气!危险!违法!
本站    2016/8/29 8:16:13    2844   

燃气是易燃易爆物品,其设计、安装、置换通气等必须由燃气专业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否则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但是有的用户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私接私改燃气管道或者私接燃气阀门等方式盗用天然气,完全将安全置之度外。偷盗燃气是违法行为,市民千万不要图小便宜,一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害了自己也害了无辜的人,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赔偿燃气公司有关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天然气用户,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敬请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地使用管道燃气。



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对偷盗天然气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检查人员解释,盗窃的公私财物中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盗用天然气而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能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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