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其中第四章 第三十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这里大家会问为什么必须要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首先我们重新认识一下生活必需品管道天然气:
1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优质能源,主要成分以甲烷(CH4),具有环保、热值高、无毒的特点。
2 、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当空气中的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包括明火、静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燃烧。
3 、天然气在正常燃烧时,会消耗大量空气,并释放少量二氧化碳,有利保护环境。但当燃烧不充分时,烟气中将含有一氧化碳气体,如果排放不畅,积聚在室内容易引起人身事故。
4 、天然气密度比空气轻,一旦发生泄漏,容易扩散,燃气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安装在燃气设施的上方。
由于天然气的易燃易爆性,燃气安全的维护需要供需双方的共同努力,
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改变燃气用途是对燃气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需具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后,重新通气前须经过燃气供应单位的验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不得擅自作业。
案例扩展
案例一:2012年9月26日烟台福山一小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死4伤,该燃气爆炸事帮与用户私接燃气管线有关。
居民在装修和房屋出租时,用户私自在燃气管道上接、装燃气设备,或私自移动燃气设备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用户生命安全。
分析:用户私接和私改燃气管道是怎么造成的?
造成用户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用户在新房装修时不了解燃气管道安装的重要性,在不咨询燃气公司的情况下,让装修公司或家装人员为其进行燃气管道安装;
2、用户在原有的用气设备基础上增加设备,为贪图方便在不咨询燃气公司前提下,私自在燃气管道上开口连接新设备用气;
3、用户燃气管道安装位置或使用的燃气设备不符合规范,在开通燃气后私自连接管道使用;
4、用户偷盗气,拆下计量设施直接管道用气。
案例二:21户居民私改燃气表偷气 被集体“断气”
表箱内燃气表已不翼而飞,仅剩一根软管连接进气管道。
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5月23日报道:武汉硚口长丰村多达21户居民的燃气表竟神秘“失踪”,有的用户索性私自改装,避开计量燃气表具,用软胶管接通进气阀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天然气可以“岔倒用”而不产生计费。昨天,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联合警方到该村展开专项稽查,针对违规改装燃气管道、涉嫌盗气的用户,现场封闭14家供气阀门,要求限期整改。
私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属于违法吗?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燃气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维护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安全、和谐供用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