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今年上半年,燃气管网被损坏39次,供水管网被损坏30次,恩施州城野蛮施工频发 地下管网很“受伤”
近段时间,湖北省恩施州城地下管网很“受伤”,天然气、自来水管道多次被施工损坏,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仅在施州大道东片区改造工程建设工地,就先后几次发生天然气管道被挖破事件,甚至还造成人员受伤。
据恩施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统计,近两年来,恩施市城区燃气管网受到第三方破坏屡屡出现,且越发严重。去年,该市第三方破坏事件共计27起,造成直接损失约15万元。今年上半年,该市第三方破坏事件共计39起,造成直接损失约12万元。
除了天然气管道,自来水供水管道也未能幸免。今年以来,州城城区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事件达30起,损失达10万多元。州城地下管网为何屡屡“受伤”?该市燃气管理部门和自来水公司表示,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和管网所属部门联系,盲目甚至野蛮施工,造成管道损坏。
地下管道屡屡被挖破
3月15日15时25分,湖北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和润城建设工地,在未与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施工前接洽地下管网情况,未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采用打桩机施工作业,将地下燃气管网挖断,导致和润城片区用户大范围停气两个半小时,燃气泄漏约11257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6月15日16时45分,同在和润城消防大队门口,某公司在维修设备引起中压燃气管道泄漏,并发生瞬燃,造成现场施工人员3人轻微烧伤,2人中度二级烧伤。
这样的事件在州城屡屡发生,仅今年上半年,第三方破坏天然气管道事件共计39起,造成直接损失约12万元。同样,州城城区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事件达30起,损失达10万多元。
天然气、自来水地下管道被破坏,不仅带来很多安全隐患,还会对市民生活带来影响。
2015年7月19日早晨,舞阳坝栖凤桥老年大学旁边,恩施市污水处理公司在龙洞河施工埋设污水管时,不慎将恩施市自来水公司一根直径300毫米的过江供水管网挖断。这条管线是恩施市自来水公司向舞阳坝片区1000余户居民供水的重要输水管网。事故造成舞阳坝片区一水厂至市一中至土桥坝沿线停水,舞阳坝其他区域的居民水压也受到影响。
为了恢复供水,恩施市自来水公司组织工人连续施工16小时,在高温下焊接合口、打磨接口、开启阀门、放水试压、冲洗管道,克服了重重困难。直到次日凌晨,抢修终于结束,舞阳坝片区的居民才重新用上了自来水。
地下管网被损坏危害大
城市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天然气管网、通讯线缆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常常会遇到无意的施工误伤、车辆冲撞、碾压损坏,或者是有意的盗挖、盗接损坏等情况,不仅影响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给各权属单位维修带来麻烦。
恩施民生天然气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施工导致管网损坏的情况,对该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一旦出现事故,抢修工人经常是连夜抢修,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无论是高温还是严寒。一些单位在施工时,不注意路面各管网的标志砖,也不与相关单位协调,不查看管网分布图,随意开挖,经常造成事故。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在明知地下埋有管线,应该慢慢挖掘或绕行挖掘的情况下,却抱有侥幸心理,强行挖掘,野蛮施工,造成了管网损坏。
据恩施市燃气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燃气管网被第三方施工破坏,给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便会引发严重的燃气泄漏爆炸爆燃事故,极有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等。
燃气管网是公共配套设施,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附近区域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影响附近燃气用户的生活秩序。燃气管道输送的是易燃易爆的燃气,破坏燃气管道就会造成大量的燃气泄漏,从而引发燃气爆炸爆燃事故,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燃气大量泄漏,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燃气公司的工作难度,给燃气公司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管理部门呼吁:请施工单位按规定作业
对于城市地下管网屡屡被破坏的现状,该市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呼吁广大市民及施工单位,按程序施工,在城区开挖作业时,一定要与各管网业主单位协调,按图施工,共同保护好城市的公用基础设施。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因城镇建设需要,在城镇供水管道保护区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在安全保护区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