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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许评估结果作为整合依据,整合避开采暖季!河北一地就管道燃气企业整合方案征求意见
本站    2025/4/14 15:20:45    269   


近日,为强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提高安全运营水平和保暖保供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河北省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沧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的公告。
《方案》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引导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整合,原则上将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为1家;对于工商业用户用气占比超过50%的,可以放宽到两家,同时应当做到特许经营区域边界清晰,经营范围无交叉,管网互联互通。
《方案》强调全面开展特许经营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整合依据,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从而完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进一步深化管道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当前城燃市场规模化整合正在逐步加速,对于城燃企业而言,要充分重视特许经营评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在城燃企业规模化进展中,除了政府要求的政策外,也可以自行通过并购等市场化方式率先参与整合。阳光所在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城燃企业投并购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沟通!
沧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为强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提高安全运营水平和保暖保供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积极稳妥推动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合标准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谋划,因地制宜,以县(市、区)或组团区为单位,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引导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整合,原则上将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为1家工商业用气量占比50%以上的可放宽至2家(含集团公司分支机构),保留2家的,每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商业用气量占比均应不低于50%,特许经营区域边界清晰,经营范围无交叉,管网互联互通。各类开发区等独立功能区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纳入所属相关县(市、区)、组团区一并整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评估。按照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和管道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组织专家成立评估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履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范围。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存在下列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引导其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整合:不履行特许经营和供气协议,出现限购、断供等问题,燃气供应、调峰能力和天然气储备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成本高,连续出现亏损,难以持续稳定经营的;燃气设施建设和用户开发不能满足本地燃气专项规划和城乡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达标的;安全投入不足,长期不进行管网改造的;信息系统和燃气设施物联监测不满足城乡智慧燃气监管要求的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市场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存在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确定临时接管企业,做好兜底保障,明确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清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推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作用,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支持实力强、信誉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央企、省属市属国企主力军作用,通过并购、重组、控股参股等方式,将“煤改气”和本地存量、增量优质市场“一揽子”打包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效益互补,提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市场抗风险能力、民生保供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管道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整合工作应在供气淡季进行,避开采暖季等重要时段,确保能源保供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五)建立健全整合激励机制。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区以县(市)为单位,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实现“一县一企一网”。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融资、运行补贴等方面出台激励性政策措施,最大限度予以支持。在气源协调供给、专项债项目、顺价调整等方面,向完成整合的县(市、区)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重点保障和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完善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严控成本虚增;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成本监审,确保城镇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提供数据支撑。成本监审卷宗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实行“一项目一卷宗”管理,强化输配成本合规性审查及数据全链条存证溯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和管网规划建设。各县(市)、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整合标准确定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数量,严格特许经营准入和办理经营许可,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与安全事故、民生保供等挂钩机制。健全统筹城乡的燃气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有序推进燃气管网建设,依法依规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严禁违法违规铺设管道。有条件的县 (市、区)要积极探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试点先行(2025年4月底前)。原则上将有7家及以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最差的、发生过较大燃气事故的县(市、区)列入首批试点。以“一县一策”为原则,试点县(市)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主体、整合路径和时间节点等,整合要避开采暖季。
2025年4月25日前,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要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报市政府,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印发实施。
(二)总结经验,全面铺开(2025年采暖季前)。2025年6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完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采暖季前完全整合;其他县(市、区)2025年11月前完成特许经营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确定实施方案。
(三)整体推进,整体提升(2026年采暖季前)强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结果运用,完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进一步深化管道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风险防控及纠错机制,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妨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调度通报、重点督办、落后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规范整合进展滞后的予以通报、约谈。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防止不良炒作。
各县(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工作情况,要于每年6月、12月底前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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