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燃气发〔2020〕12号 签发:单保华
关于实行《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会签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
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现将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会签制度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会签制度》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协议)
等法律文书会签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机关各部室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包括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协议)。以上各类合同(协议),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合同签订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授权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登记造册;集团经营性合同(协议)由综合办公室保管;人事合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五条 集团公司刻制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保管和用印。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集团公司授权的合同业务管理部门是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合同的立项和订立过程中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二)合同立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三)集团公司合同分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分。标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合同、涉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如合作项目、人事合同等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以外合同为一般合同。
(四)重大合同的会签流程: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签字→集团公司外聘法务单位审核→集团公司纪委签字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审核→总经理签字审核→董事长签字审核;一般合同的会签流程: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签字→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签字审核→集团公司纪委签字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合同签订后均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登记。
(五)会签需提交材料。“三重一大”事项需提供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按照国有企业管理相关材料;符合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纪要等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报高审核后签订。
第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分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审批后再续签,必要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按照程序进行。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集团公司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承办部门超越集团公司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集团公司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集团名义签订合同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集团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作为集团公司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违反保密义务,对集团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会签单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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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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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合同协议或**审计评估报告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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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方 |
指签约方或提供服务方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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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方 |
指签约方或提供服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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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或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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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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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部门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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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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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纪委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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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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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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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法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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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人: 盖章份数: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