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岗位管理,建立规范和谐的岗位用工机制,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职后给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集团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2、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的中层领导干部;
3、委派到合资合作公司的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纳入集团公司竞业禁止范围。
第二条 其他人员,集团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 竞业禁止内容
1、在岗员工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集团公司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集团公司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公司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公司同类的业务;
(5)加入集团公司竞争对手或成为集团公司竞争对手;
(6)出资入股集团公司同行业企业;
(7)参与集团公司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
上述1—7条款适用于乙方直系亲属(指签订本协议后发生上述行为。)
2、离职、辞职员工
(1)不论离职、辞职、辞退或被开除,应立即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集团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离职、辞职、辞退或被开除,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从事原岗位相同或相近企业及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离职、辞职、辞退或被开除,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自办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行为。
(4)不论离职、辞职、辞退或被开除,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及任何实体的利益和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与适用范围内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人事科负责员工竞业禁止管理制度的修订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工会负责对员工竞业禁止协议管理工作监督以及接受、调解员工对竞业禁止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申诉。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签订竞业禁止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合资合作公司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余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单位签订。
第六条 竞业禁止地域范围指省内同行业。
第七条 竞业禁止期限为集团公司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列入竞业禁止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竞业禁止期限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年。
第八条 管理要求
1、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一式两份,员工和集团公司各执一份。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普通员工两年内、党员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得到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与原岗位或相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3、在竞业禁止期限内,集团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并执行和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按年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补偿费按照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20%支付。
5、竞业禁止补偿费每年一次性支付,如拒绝领取,集团公司将补偿费通过财务专用账户保管,同时视为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7、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8、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集团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不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员工可不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纳入竞业禁止范围的人员,在岗期间执行和遵守竞业禁止规定是其应尽的义务,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纳入竞业禁止范围内的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竞业禁止地域范围内到同行业企业或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投资、入股或从事与员工本人岗位相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视为违反竞业禁止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调离岗位、辞退、开除处分。(说明:直系亲属是指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
2、纳入竞业禁止范围内的员工离职、辞去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一切公职,需先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和承诺书,拒不签订的,集团公司有权不予办理社保、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转移手续。
3、退休后仍需遵守竞业禁止规定年限的,如违反本规定或竞业禁止协议书,集团公司有权将向其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置。
4、员工不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集团公司上一年向该员工发放的补偿金的3倍支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附件2:
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竞业禁止协议
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下简称“乙方”)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5、加入甲方竞争对手或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6、出资入股甲方同行业企业;
7、参与甲方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
上述1—7条款适用于乙方直系亲属(指签订本协议后发生上述行为。)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行为。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党员领导干部3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及任何实体的利益和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甲方有权随时核实了解乙方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6、乙方同意竞业禁止范围为:山东省内同行业。
三、竞业禁止补偿
1、乙方离职日期作为竞业禁止起始日,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补偿费按照在岗时年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20%支付。
2、竞业禁止补偿费每年一次性支付,如拒绝领取,集团公司将补偿费通过财务专用账户保管,同时视为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
4、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四、违约责任
1、纳入竞业禁止范围内的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竞业禁止地域范围内到同行业企业或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投资、入股或从事与员工本人岗位相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视为违反竞业禁止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调离岗位、辞退、开除处分。(说明:直系亲属是指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
2、纳入竞业禁止范围内的员工离职、辞去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一切公职,需先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和承诺书,拒不签订的,集团公司有权不予办理社保、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转移手续。
3、员工不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集团公司上一年向该员工发放的补偿金的3倍支付。
4、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会议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上下游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建设项目资料、重点用户资料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住址:
电话: 电话: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 已认真阅读《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管理暂行规定》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自愿与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
本人保证,在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按照《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定,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参与山东省内同行业企业和与本人岗位相近特别是与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投资入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如本人和直系亲属存在上述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自愿接受《泰安市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管理暂行规定》和《竞业禁止协议书》的规定处罚条款,并放弃追诉权利。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