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燃气行业相应国家住建部、应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工商企事业燃气用户的燃气装置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开展了“百日攻坚战”活动,根除燃气隐患。此时有部分燃气用户提出质疑:为什么燃气公司每年都要对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查,而且要强制对部分探头要求报废、更换?本报记者对此专门采访了燃气公司专业人士。
报警系统主要由“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和“控制系统(排气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等)”组成。用户所说的“探头”就是指的“探测器”。
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47-2010《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是一部关于居民家用燃气报警器的推荐标准,其中条款主要针对居民户的室内报警装置作了规范,第7.1规定了家用报警器包装标志应当体现“报警器使用有效期限”;报警器说明书应当包括“报警器使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后的处理方法”。
国家行业标准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是一部包含“居住建筑”与“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方面的推荐性标准。
其中6.0.4规定的是:“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6.0.5规定的是:“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6.0.7则补充了6.0.4的“除外”部分,具体规定的是:“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实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第3.1.3直接明确规定了“居住建筑”(居民用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寿命都是5年;“商业和工业企业”的这3项设备使用寿命都是3年。各类场所“紧急切断阀”的使用寿命为10年。
可见,在用的报警装置,应当定期检查。而且,即便你感觉它“运行正常”,只要到了使用寿命期限,那也要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