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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组建公司的法律财税风险
本站    2018/4/19 14:36:40    3900   

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组建公司的法律财税风险

      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在经营中常常会将优质资产予以剥离。在实践中,企业将相关资产剥离有以下三种方式:(1)非货币性资产增资(2)资产划转(3)存续分立。法律和财税关于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的自身逻辑不同,要同时从法律及财税两方面同时考虑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主要过程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以标的资产对划新设子公司进行增资。

1、法律风险。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不承担出资企业的债务。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与接受投资的企业之间是相互

独立的民事主体。被投资企业不承担投资企业的债务,但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能会成为投资企业债权执行的对象。

 (2)非货币财产未评估就出资有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非货币财产交付并办理产权变更后才享有完整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财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划转。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

 1、资产划转方式。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2、法律风险。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的,无偿接受资产的新公司应在接受范围内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54号"某资产公司诉某医药集团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金剑锋,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79)。

 3、财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及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纳税。

 三、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法律风险。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被执行人分立后,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财税风险。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财税[2009]59号:(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2)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综上,在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的过程中,存续分立的税负最轻但法律责任最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负最重但法律责任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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