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印鉴管理办法
本站    2022/9/27 16:23:16    1814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印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类印章的管理,规范对印章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上级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鉴管理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及机关各部室印章的刻制、备案和启用。

   (二)印章制发

    1、集团公司属机关各部室申请刻制印章,应持关于机构设置的批文,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刻制。集团公司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申述理由,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刻制非常设机构印章。

    2、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刻制印章。

    3、经审批同意后,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持集团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印章刻制完毕应及时取回,尽快行文启用。

(三)印章启用

集团公司管理范围的印章,均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行文启用。启用印章的内容包括:启用印章的依据、启用印章的名称、时间、印模等。如系变更机构名称或原印磨损更换新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四)废旧印章的处理

因启用新印章或机构撤销而作废的旧印章,应立即上缴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处理原则为:集团公司管理范围的废旧印章,统一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封存归档或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公安部门。上缴或自行销毁的废旧印章,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均应进行登记,注明启用和废止日期,留下印模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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