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本站    2021/5/20 10:33:17    27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最大限度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规避分散、独立采购带来的各类风险,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工具、印刷品及保险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计划、实施、仓储、供应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采购行为,保障物资供给;

(二)发挥规模优势,坚持集中采购;

(三)减少库存规模,降低资金占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单保华

副组长:陈世峰、于新科

  :曹俊锋、贾传岭、郑文、李建虎、王桂林、黄东明、杜林、潘雷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设备部,张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继清、周路路、王飞、吕京华为成员。泰山港华公司和绿能公司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充实办公室配合做好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目录,并监督实施;

()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具体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采购物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企业物资质检、仓储、配送管理和物资统计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平台在本企业的应用。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库。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集团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订立集中采购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以招标或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集团公司制作和发放,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供应商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准入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准入证作废并收回,取消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所属企业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交货数量、供货时限、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发现供应商有一次违约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有两次违约行为或有影响采购方生产经营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考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

()考核不合格的;

()弄虚作假、骗取准入证的;

()外包生产、外借准入证的;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损失的;

(五)有价格欺骗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六)因故意、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批准后的物资 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可以采用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通过谈判进行的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比较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的采购,特殊物资除外。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的采购。

第二十条 列入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在已取得集中采购供应商准入证的供应商中选取采购。

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团公司权属企业自产物资、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节能环保型物资、国产物资。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可根据需要选聘技术、经济、法律量、安全、环保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和审查把关。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购物资所需资金列入投资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纳入资金计划管理,具体按投资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物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需要留取质量保证金的一般为标的额的5%15%

第二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物资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采购。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设计指定、技术指定、使用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购特殊物资或过于高标准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单位应从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及时向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反馈。

第二十七条 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质量标准或要求,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对重要物资或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物资,应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签订采购合同单位向供应商索赔。

第三节 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所属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走势、供求变化和竞争态势,及时与供应商商议调整产品目录价格。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应与供应商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商定价格调整原则与调整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物资价格。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所属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相对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库,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进行采集、汇总、分析、预测,作为确定采购物资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仓储与供应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库房建设和物资仓储管理工作。仓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和验收标准,对到货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对直达送料物资,所属企业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并对仓储物资数量和质量定期盘点,防止积压和毁损,还要建立合理应急物资储备,保证突发性事件的物资供应。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制定装运、存储、保管和保养措施,防止入库物资质量下降或报废。

第三十六条 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按程序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发放无误。定期组织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配送对账,做到账目准确、账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供应,需要进行安装或售后服务的,应安排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生产急需和需要送货的物资应组织配送。

第六章 物资统计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所有采购物资纳入物资统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对物资购入、消耗、库存、周转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上报物资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所属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当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资统计信息,提出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物资库存规模、降低资金占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

()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人为向供应商泄露单位采购信息,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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